2017年的你
还在为“假生活”困惑吗?
没关系
315来了!
一年一度打假茶话会拉开帷幕
快拿小板凳排排坐!
那么今天
小编就来给你讲讲那些年的“假网购”~
1货不符实类
四叶草可能是三叶草的哥哥
收到四叶草的你可能也收到了“幸运”
真实案例:
网购定制家具 收到却发现货不对版
详情:2016年10月,因为新家装修,宁海的王女士货比三家后,在淘宝网上的某家居店定制了床、床头柜、梳妆台等家具,但等到货物运至家中,王女士才发现,自己定制的真皮床使用的不是真皮包边,且材质也非定制要求的桦木。王女士联系淘宝商家要求退款退货,却被商家以定制的家具不能退货是行规等说法为由拒绝了。王女士一气之下,便将该淘宝网店起诉至宁海法院要求淘宝商家假一赔三,并提出了质量鉴定申请。根据鉴定结果显示,床的包边不是真皮,床的框架仅床尾部分是桦木,床背部分不是桦木。
在庭审过程中中,双方对于该定制床的材质有较大的争议。淘宝商家称,他们当时标注为真皮是符合淘宝网《商品材质标准定义表》的规定,不存在欺诈行为,且皮料的颜色和材质也是王女士自己选择的。而关于床的框架在淘宝商品页面中也有介绍,实物与跟淘宝页面中描述的是相符的,不存在主观上的恶意。而王女士则表示,作为消费者,认定的标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商家作为相对专业的人士,对上述标准应有着更为清晰的认知,不能用上架规范及页面说明来模糊概念。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商家自愿接受退货且返还货款,并按货款金额的两倍赔偿王女士,鉴定费用也由商家承担。
我们来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在这个“互联网+”的时代,网购已渗透进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在享受其购物便利的同时,不可避免要承受其带来的风险。本案中的王女士,仅凭商家提供的图片进行材料选择从而定制商品,而定制商品由于其私人定制性,在网络平台不享受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购物规则,作为买家在维权时将较为被动。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定制商品时对于材质、样式、颜色等各项指标及标准应更为仔细的了解,确认买卖双方对于上述标准是基于同一种认识标准。
2次品销售类
那真是很好笑了
就吃手抓面吧
真实案例:
微信上八千多元买的喵星人
收到后发现各种病症
详情:宁波的陈小姐对呆萌可爱的喵星人一直情有独钟,每次看到朋友家的小奶猫都会舍不得放手。2016年4月,朋友圈里一条转发的出售小猫的消息吸引了陈小姐的注意,“出售高端大气上档次的喵星人,各种英短猫、美短猫、折耳猫均有售……”。陈小姐瞬间被照片上那几只小猫咪们可爱的小眼神萌到了,也有意购买两只小猫,很快与卖家徐先生取得了联系。徐先生根据陈小姐的要求,发过来一张照片,照片中两只健康快乐的英国短毛猫正在玩耍嬉戏。陈小姐很满意,双方经协商后以两只英国短毛猫共计8600元的价格成交。陈小姐先以微信红包的方式支付了部分定金,后卖家通知其已安排空运方式发货,次日即可到达宁波栎社机场,双方约定由陈小姐自行到机场提货。此外双方均未签订任何其他的书面合同。
第二天一早,陈小姐便将剩余款项打给了卖家徐先生,之后就兴冲冲地到机场迎接这两只小可爱,在收到猫后却发现这两只猫均有流眼泪、流鼻涕现象,还有猫癣并伴有耳螨,根本不是陈小姐想象中健康活泼的样子。陈小姐当即将两只猫的情况通过微信告诉徐先生,并拍摄了两只猫的视频发过去要求退货,而卖家则让其带两只猫先去宠物医院看看,对于退货及赔偿损失一事一直避而不谈。后双方自行协商后无果,陈小姐于2016年5月向鄞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8600元,并赔偿饲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5000元。
庭审中,被告答辩称,被告出售给原告的确实是之前照片中的两只英国短毛猫,而且当时双方约定过如猫患有“猫瘟”、“猫细水”、“猫腹水”的情况可以退货。其他情况则不在退货范围内。且当天由于需要空运,猫要经过检疫而未给猫喂食,并由于温差问题而致猫出现萎靡症状属于正常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被告在购猫前确有约定只有当猫患有“猫瘟”、“猫细水”、“猫腹水”的情况可以退货。原告确认收货时,两只猫均无“猫瘟”、“猫细水”、“猫腹水”等情况,目前除两只猫还有“鼻支”(支气管炎)、其中一只还有耳螨外,其他情况均已正常。
法官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双方约定只有在原告所购猫患有“猫瘟”、“猫细水”、“猫腹水”情况下才可退货,而原告确认已收取的两只猫均无上述情况,故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相互返还,本院不予支持。但由于原告收到的两只猫与之前双方确认的相比,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原告为此也遭受了额外的经济损失,故可适当做减价处理,减价的幅度酌情确定为3 000元。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价款3 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我们来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其行为包括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当下,通过网络平台交易(淘宝、微信、亚马逊等)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网络环境纷繁复杂,商品和服务基本内容、信息、规格等信息都是卖方提供的,买方很难在线进行验证。所有的交易都是基于信任产生,如果对于在购买过程中,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如质量、瑕疵率、产品规格要求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容易发生一系列的问题,加之双方没有及时沟通,很容易形成矛盾。因此大家在网络购物中除了要注意财产支付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之外,对于所购买商品的基本情况和各项指数都要及时和卖家沟通清楚,避免发生瑕疵或意外时责任无法归咎。
在本案中,双方买卖的是活物,就要尤其注意活物的生命体征和健康状况,如有必要可以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是在合同成立前进行风险明示,这样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就算遇到问题,也可以积极寻求解决,也为日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保留了关键证据。
3虚假宣传类
你不是真正的阿迪达斯
真实案例:
网购真丝围巾 蚕丝量却为零
详情:孙女士在某网络商城旗舰店购买了一条X牌真丝围巾。商家宣称这条围巾的主要材质是是蚕丝,蚕丝成分为90%--95%,并在下方附有蚕丝和其他合成纤维的对比图。此外,商家还在网页显眼处标明了“假一赔万”的承诺。孙女士以199元的价格购得该丝巾后,发现丝巾明显不是蚕丝材质,与商家交涉无果后,向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纺织品检测中心提出检测申请,检测报告显示:该商品的面料成分为聚酯纤维及聚酰胺薄膜纤维,蚕丝量为零。孙女士非常气愤,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假一赔万”的承诺,即支付赔偿金10000元,并退还购物款199元。
北仑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告孙女士与被告某服装公司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孙女士以199元的高额对价购买了被告的围巾,可以推定其确信购买的商品是含丝量为90%--95%的蚕丝围巾,其主观上无任何过错。被告出售实际含丝量为零的围巾,却在该商品说明中明确指出其出卖的商品为蚕丝成分90%--95%的围巾,还附上蚕丝和其他合成纤维的对比图,并以199元的高价出售,这一系列行为明显存在欺诈故意,并在合同法中已构成根本违约。按照被告的承诺,法院遂判令支持原告全部诉请,即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0000元,并返回购物款199元。
我们来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显然,根据《消法》孙女士可以获赔199元的两倍价款毫无疑问有法律支持,但本案中更高赔付标准的“假一赔万”承诺能否被支持呢?本案的一审法官认为,本案中 “假一赔万”的承诺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设定的合同义务。被告因此承诺,在商品销售市场 “招徕吸引消费者” 方面占有更为主动的地位,故理应承担承诺带来的相应风险。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原告可以以《消法》)第四十九条主张双倍赔偿金,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可以以赔偿力度更高的“承诺”主张赔偿。在本案中即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0000元,并返回购物款199元。
网络购物虽便利
但风险需知晓
商品销售者要知法守法诚信销售
商品消费者要懂法用法理性消费
健康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
需要我们共同来建立
(ps:文中图片仅供娱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