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凡是收取任何押金,向你索要账号密码的类似项目,都是骗人的!虽然我们对业务员的要求比较高,但加入本项目我们绝不收取任何押金,完全用劳动赚钱,更不会向你索要任何密码”,这是一位名叫“淘宝联盟*小茹”的淘宝卖家的QQ签名。原来这才是最大的骗局。
24日下午,萧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网络诈骗案,被告苏某以“帮忙购买充值卡刷信誉返还现金及支付报酬”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54175元,涉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
去年2月,在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上网的刘女士看到了一则招聘信息,只要帮忙刷信誉就能获得酬劳。苏某以“谢洁玲”的虚假身份,化身淘宝卖家“淘宝联盟*小茹”,通过QQ聊天的方式取得了刘女士的信任,并向刘女士承诺,帮助购买”中国联通”的充值卡刷信誉,事后便会返还本金并支付一定报酬。
刘女士按苏某的要求,通过“支付宝”及网上银行账户,用苏某提供的用户名及密码,向苏某提供的网购页面购买了一张价格98.5元的百元面额“中国联通”充值卡,收到了苏某返还的103.5元。而后,刘女士又购买了几次,但是当她再次向苏某要报酬时,收到的却是苏某发来的一张截图,上面写着“---已经付款成功(但是出现卡单现象,请联系买家重新拍一次,重新支付就可解除卡单的订单,谢谢合作!)”,刘女士信以为真,又先后购买了同样的充值卡共550张,一共支付了54175元。
其实,在刘女士购买的过程中,网购页面已自动将充值卡号及密码发到苏某注册的“rt8789@163.com”邮箱中,而苏某随即根据上述资料将相关充值卡在网上变卖套现。此后,他将刘女士QQ和电话都拉入了黑名单,彻底切断了与刘女士的联系。万万没想到,刘女士尝到的第一次“甜头”成了最后的报酬。
被告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苏某如实供诉了上列犯罪事实,骗取的赃款也已由其亲属代为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刘女士的谅解,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当庭宣判:被告苏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没收笔记本电脑一台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浙江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此款规定的是坦白制度及其处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