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平台数据产品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一审案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陈志君担任审判长,余杭区人民政府区长、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作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2023年4月,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在调查中发现,缪某某在负责淘宝网店运营期间,实名认证并使用其担任店长的店铺子账号,该账号能够查看该店铺订购的“生意参谋”数据。
“生意参谋”是淘宝开发的数据产品,为该平台的商家的店铺经营、行业发展、品牌竞争等提供相关的数据分析与服务并收取费用,形成特定的商业模式,给其带来较大的商业利益。
2022年6月至8月期间,缪某某将其掌握的店铺子账号提供给拼多多员工杨某某使用,供杨某某登录浏览“生意参谋”数据,或应杨某某要求查询并提供相关数据。
余杭区市场监管局认为缪某某泄露了淘宝平台的商业秘密,责令其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缪某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余杭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余杭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该行政处罚的决定。缪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
据悉,本案是杭州中院提级管辖的首例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一审案件。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被诉行政处罚行为以及行政复议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案涉“生意参谋”中的数据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原告将“生意参谋”子账号提供给案外人使用是否违反了保密义务,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被诉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明显不当的情形。
庭审中,各方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进行观点阐述、法庭辩论并发表最后陈述。在审判长的引导下,庭审程序严谨规范、争议焦点突出,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因案件属于涉数据权益保护的新类型案件,故未当庭宣判。